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設立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它是一種採用法團形式並設有可變動股本及有限法律責任的獨立法律實體,可用作投資基金工具。OFC制度於2018年7月推出,其後根據於2020年9月11日生效的經修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修訂守則」)改良。根據修訂守則,過往就OFC實施的所有投資限制均已撤銷,而且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如符合修訂守則下規定的標準,可擔任私人OFC的保管人。
OFC的主要特點
目的 |
OFC是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的投資基金工具,股東享有OFC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及利潤。OFC並非為傳統公司的買賣及業務所進行的而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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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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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結構 |
OFC 可以是單一基金,也可以是設有不同子基金的傘子基金。 各子基金的責任彼此獨立,因此各子基金的財產僅屬於該特定子基金。 即使子基金清盤,子基金以外的人士亦無法接管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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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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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士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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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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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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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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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提交申請 |
一站式:申請人向證監會提交所需文件,連同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費用。 |
商業登記 |
證監會批准申請後,香港公司註冊處會登記OFC的文件及發出公司註冊證書,並發出商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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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註冊或認可 |
註冊成立OFC的先決條件是向證監會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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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文件存檔 |
香港公司註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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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英文名稱須以「OFC」或「Open-ended Fund Company」作結尾。如有中文名稱,則須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作結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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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 |
註冊辦事處 |
註冊辦事處必須位於香港。 |
證監會牌照 |
如欲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投資經理必須妥為獲證監會發牌。閣下如需要關於向證監會申請牌照的法律意見,歡迎與本所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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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後須取得的證監會批准 |
在以下情況下須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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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後向證監會提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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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註冊處報告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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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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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OFC股份轉讓須繳納印花稅。 然而,離岸基金轉移註冊地至香港成為OFC不需繳納印花稅,因為基金的法人資格並無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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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 |
若符合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的規定,OFC便符合資格在「統一基金豁免」制度下獲豁免利得稅。根據《稅務條例》第20AN(2)(c) 條,若OFC的利潤來自非《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資產類別(「非附表16C類別」)的交易,便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然而,如果OFC在香港就非附表16C類別的資產進行直接買賣或直接經營業務,或持有非附表16C類別的資產以產生收入,利得稅豁免則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