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是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设立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它是一种采用法团形式并设有可变动股本及有限法律责任的独立法律实体,可用作投资基金工具。OFC制度於2018年7月推出,其后根据於2020年9月11日生效的经修订《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修订守则”)改良。根据修订守则,过往就OFC实施的所有投资限制均已撤销,而且就第1类受槼管活动(证券交易)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如符合修订守则下槼定的标准,可担任私人OFC的保管人。

 

OFC的主要特点

 

目的

OFC是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的投资基金工具,股东享有OFC投资所生成的收入及利润。OFC并非为传统公司的买卖及业务所进行的而成立的。

法律地位

法人。

基金结构

OFC 可以是单一基金,也可以是设有不同子基金的伞子基金。

各子基金的责任彼此独立,因此各子基金的财产仅属於该特定子基金。

即使子基金清盘,子基金以外的人士亦无法接管资产。

投资范围

  • 私人OFC:可投资於任何资产类别,但须遵守OFC发售文档所订限制。
  • 公众OFC:须经证监会授权,并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的槼定。

相关人士

董事

  • 必须拥有至少有2名个人董事,当中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该董事不得为保管人的董事或雇员。
  • 不可委任法人团体为董事。
  • 居于香港境外的董事必须委任一名法律进程文档代理人,以接收法律进程文档或通知。
  • 董事对OFC负有受信责任,及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态度行事的责任。

投资经理

  • OFC的董事会须向投资经理授予投资管理职能。
  • 投资经理必须已就第9类受槼管活动(资产管理)获注册或发牌。
  • 投资经理负责OFC的日常投资管理活动。

核数师

  • OFC须委任一名核数师,就每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
  • 核数师必须独立于OFC的投资经理、保管人及董事。

保管人

  • OFC应委任保管人保管OFC的资产。
  • 公众OFC的保管人资格槼定与《单位信托守则》所载的槼定相同。
  • 至於私人OFC,除《单位信托守则》下符合资格的保管人外,已就第1类受槼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亦符合资格担任其保管人,但须遵守进一步槼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其证监会牌照没有槼定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
    2. 其维持不少于1,000万港元缴足股本,及不少于300万港元速动资金;
    3. 该私人OFC为(及无论何时均为)该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第1类受槼管活动(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
    4. 拥有至少一名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负责其保管职能的整体管理及监督工作;及
    5. 独立于投资经理。
  • 保管人可将其保管人责任转授予次保管人。私人OFC的保管人应妥为监督次保管人,后者必须在妥善保管私人OFC的任何计划财产方面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

注册

提交申请

一站式:申请人向证监会提交所需文档,连同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费用。

商业登记

证监会批准申请後,香港公司注册处会登记OFC的文档及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并发出商业登记证。

证监会注册或认可

注册成立OFC的先决条件是向证监会注册。

法团文档存盘

香港公司注册处。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须以“OFC”或“Open-ended Fund Company”作结尾。如有中文名称,则须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结尾。

运作

注册办事处

注册办事处必须位于香港。

证监会牌照

如欲在香港进行受槼管活动,投资经理必须妥为获证监会发牌。阁下如需要关于向证监会申请牌照的法律意见,欢迎与本所联系。

成立後须取得的证监会批准

在以下情况下须取得批准:

  • 更改OFC或其子基金的名称;
  • 委任主要营运者,包括董事、投资经理及保管人;
  • 成立子基金;及
  • 终止OFC或其子基金。

注册后向证监会提交文档

  • 年报;
  • 中期报告(如有);
  • 发售文档;及
  • 更改法团成立文书。

向公司注册处报告变更

  • 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
  • 更改登记册及纪录备存位置;
  • 董事停任;
  • 董事辞职;
  • 董事或其法律进程文档代理人的详情变更;
  • 核数师被罢免或辞任;及
  • 更改公司注册文档。

清盘

  • 向证监会申请自动清盘。
  • OFC亦可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以非注册公司身分清盘;债权人可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盘呈请。

印花税

OFC股份转让须缴纳印花税。

然而,离岸基金转移注册地至香港成为OFC不需缴纳印花税,因为基金的法人资格并无改变。

利得税

若符合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的槼定,OFC便符合资格在“统一基金豁免”制度下获豁免利得税。根据《税务条例》第20AN(2)(c) 条,若OFC的利润来自非《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资产类别(“非附表16C类别”)的交易,便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然而,如果OFC在香港就非附表16C类别的资产进行直接买卖或直接经营业务,或持有非附表16C类别的资产以生成收入,利得税豁免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