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是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设立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它是一种采用法团形式并设有可变动股本及有限法律责任的独立法律实体,可用作投资基金工具。OFC制度於2018年7月推出,其后根据於2020年9月11日生效的经修订《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修订守则”)改良。根据修订守则,过往就OFC实施的所有投资限制均已撤销,而且就第1类受槼管活动(证券交易)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如符合修订守则下槼定的标准,可担任私人OFC的保管人。
OFC的主要特点
目的 |
OFC是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的投资基金工具,股东享有OFC投资所生成的收入及利润。OFC并非为传统公司的买卖及业务所进行的而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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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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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结构 |
OFC 可以是单一基金,也可以是设有不同子基金的伞子基金。 各子基金的责任彼此独立,因此各子基金的财产仅属於该特定子基金。 即使子基金清盘,子基金以外的人士亦无法接管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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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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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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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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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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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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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
提交申请 |
一站式:申请人向证监会提交所需文档,连同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费用。 |
商业登记 |
证监会批准申请後,香港公司注册处会登记OFC的文档及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并发出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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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注册或认可 |
注册成立OFC的先决条件是向证监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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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文档存盘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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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英文名称须以“OFC”或“Open-ended Fund Company”作结尾。如有中文名称,则须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结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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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
注册办事处 |
注册办事处必须位于香港。 |
证监会牌照 |
如欲在香港进行受槼管活动,投资经理必须妥为获证监会发牌。阁下如需要关于向证监会申请牌照的法律意见,欢迎与本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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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後须取得的证监会批准 |
在以下情况下须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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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后向证监会提交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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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注册处报告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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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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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OFC股份转让须缴纳印花税。 然而,离岸基金转移注册地至香港成为OFC不需缴纳印花税,因为基金的法人资格并无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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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
若符合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的槼定,OFC便符合资格在“统一基金豁免”制度下获豁免利得税。根据《税务条例》第20AN(2)(c) 条,若OFC的利润来自非《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资产类别(“非附表16C类别”)的交易,便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然而,如果OFC在香港就非附表16C类别的资产进行直接买卖或直接经营业务,或持有非附表16C类别的资产以生成收入,利得税豁免则不适用。 |